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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一种防近视书簿
决定号: 6487
决定日: 2004年10月19日
申请号: 95111654.1 展开
请求人: 滨海县文教用品供销公司;陈朝晖;东台市金东印刷有限公司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专利法第22条第4款;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上海东亚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董梅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