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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水下真空清洁器
决定号: 22195
决定日: 2014年02月17日
申请号: 200680051586.8 展开
请求人: 中山市捷宝电子电器有限公司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法律依据: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中山市汉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古冠开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竺路玲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