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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有改进性能的显示设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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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号:
161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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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:
2011年02月2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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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号:
200610051513.0
展开
申请日: 2006年02月28日
申请人:格拉弗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
国际分类号:H05K7/00(2006.01);H05K7/18(2006.01);H05K7/20(2006.01);G09F9/00(2006.0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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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:
湘铧企业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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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结论:
部分无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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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依据:
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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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
北京市中联创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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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
王玉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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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中国专利代理(香港)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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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原绍辉;黄力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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