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议组成员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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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新型预应力脚手架系统

决定号: 26494

决定日: 2015年07月08日

申请号: 200380104720.2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陈德山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合德专利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王文会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上海汉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郭国中


带拖梁的组合支架

决定号: 15038

决定日: 2010年04月19日

申请号: 02100089.1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吴晓宇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33条条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合德专利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王文会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三高永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吴景曾


液态烃类回收添加剂

决定号: 4935

决定日: 2003年03月21日

申请号: 93114920.7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王富贵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合德专利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宋子良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