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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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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种用于宝石检测的反射光谱测量取样系统及方法

决定号: 36200

决定日: 2018年05月30日

申请号: 201210439044.5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南京宝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刘贝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周文会


处理衬底表面的方法

决定号: 35485

决定日: 2018年03月30日

申请号: 200480043087.5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常州捷佳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;苏州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葛青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王达佐;韩克飞


料位测量装置

决定号: 34996

决定日: 2018年02月12日

申请号: 01822148.3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北京古大仪表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刘贝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穆森;戚传江


音频解码

决定号: 35020

决定日: 2018年02月12日

申请号: 200710141661.6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安之斐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朱胜


数据处理系统和冷却系统

决定号: 34747

决定日: 2018年01月22日

申请号: 201620847681.X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张曦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张晓飞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博浩百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宋子良


用于检测集装箱中货物装填程度的装置

决定号: 34506

决定日: 2018年01月04日

申请号: 01822653.1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北京古大仪表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;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刘贝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戚传江;穆森


用于测定和/或监控过程变量的设备

决定号: 33699

决定日: 2017年10月26日

申请号: 01817929.0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北京古大仪表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刘贝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戚传江;张伟峰


识别用户设备的方法和装置及临时标识传递和分配方法

决定号: 33682

决定日: 2017年10月25日

申请号: 201110255576.9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三星(中国)投资有限公司;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;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第33条;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钱大勇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德恒律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章社杲;牛洪瑜


多址消息的处理方法和能够发送多址消息的终端

决定号: 33687

决定日: 2017年10月24日

申请号: 200610008044.4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;三星(中国)投资有限公司;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;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邸万奎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闫世晔


一种可视电话控制方法及设备

决定号: 33639

决定日: 2017年10月17日

申请号: 200610008214.9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;三星(中国)投资有限公司;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张祥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德恒律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章社杲;刘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