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议组成员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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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带有震动功能的滚动条

决定号: 36513

决定日: 2018年07月02日

申请号: 201620312970.X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岳俊杰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张宾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华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赵永强


图文镶嵌式地下管线标志牌及其制作方法和应用

决定号: 36250

决定日: 2018年06月11日

申请号: 200610166356.8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四川省江油市豫蜀夜视利反光材料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李兆岭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南京苏高专利商标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柏尚春


稀土永磁体

决定号: 36145

决定日: 2018年05月30日

申请号: 200610009370.7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张权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姚伟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柳冀;刘强


用于单线级联数据通讯的编码和数据存储再生转发方法

决定号: 36029

决定日: 2018年05月17日

申请号: 200910108922.3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深圳联芯科微电子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陈晨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何平


灭蚊器

决定号: 35613

决定日: 2018年04月08日

申请号: 201520275134.4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条第3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王柱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东莞市说文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程修华


能够传递图像信息的电话机或移动电话机

决定号: 34875

决定日: 2018年03月27日

申请号: 201110086053.6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;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;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;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储涛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

能够传递图像信息的电话机或移动电话机

决定号: 34874

决定日: 2018年03月23日

申请号: 201110086053.6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第33条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;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储涛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

一种在大屏幕手机上使用的头戴式3D眼镜架子

决定号: 35366

决定日: 2018年03月20日

申请号: 201420123630.3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赵成伟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

一种上下夹紧手机的装置及头显

决定号: 34603

决定日: 2018年01月15日

申请号: 201620432653.1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赵成伟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

高温炉吊篮

决定号: 34597

决定日: 2018年01月12日

申请号: 201520596137.8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东莞市鑫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王华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深圳市君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王永文;刘文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