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能够传递图像信息的电话机或移动电话机

决定号: 34874

决定日: 2018年03月23日

申请号: 201110086053.6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第33条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;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储涛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