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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够传递图像信息的电话机或移动电话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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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号:
3487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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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:
2018年03月2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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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号:
201110086053.6
展开
申请日: 1996年07月12日
申请人:王国起
国际分类号:H04M1/2745;H04M1/7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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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:
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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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结论:
部分无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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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依据:
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第33条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;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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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
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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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
储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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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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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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