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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种ATM机验钞方法

决定号: 35493

决定日: 2018年03月23日

申请号: 201210387039.4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冲电气实业(深圳)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董巍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深圳冠华专利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诸兰芬


一种基于微控制器的时钟产生电路

决定号: 33527

决定日: 2017年09月27日

申请号: 200620046587.0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美国微芯科技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董巍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刘芳


容错阵列服务器

决定号: 32081

决定日: 2017年04月24日

申请号: 01106125.1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甲骨文(中国)软件系统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董巍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沈阳杰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杨光


钞箱关闭后能自动恢复使用的方法

决定号: 30482

决定日: 2016年11月07日

申请号: 200910108145.2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冲电气实业(深圳)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董巍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

加强的热交换板

决定号: 30398

决定日: 2016年10月19日

申请号: 200980154696.0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一研究所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高伟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中国专利代理(香港)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严志军;曹若


一种ATM出钞机结构及ATM机

决定号: 30186

决定日: 2016年09月09日

申请号: 201420112570.5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冲电气实业(深圳)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董巍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赵彦雄


模块化组合灯

决定号: 27650

决定日: 2015年11月30日

申请号: 201220032018.6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王唯一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高伟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万志香


带液晶显示驱动器的8位微控制器

决定号: 27364

决定日: 2015年10月23日

申请号: 200720309421.8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美国微芯科技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董巍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王庆龙


卡扣以及带有卡扣的袋

决定号: 26177

决定日: 2015年06月02日

申请号: 200580042112.2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大连竹菱包装工业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董巍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梅高强;刘煜


前拨链器

决定号: 24012

决定日: 2014年09月26日

申请号: 200610163393.3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株式会社岛野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33条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董巍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党晓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