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吸纳式充电装置

决定号: 36489

决定日: 2018年06月29日

申请号: 201520103318.2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宋新月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任可


一种移动电源

决定号: 36502

决定日: 2018年06月26日

申请号: 201520691258.0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张晓霞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任可


用于传送触觉消息的系统和方法

决定号: 36414

决定日: 2018年06月25日

申请号: 200980128008.3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蜚比健康科技(上海)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毛琎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齐杨;王占杰


轴流风轮

决定号: 35720

决定日: 2018年06月19日

申请号: 200710026747.4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刘迎春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黄德海


利用存储模块上的分布式字节缓冲器的系统和方法

决定号: 36063

决定日: 2018年05月24日

申请号: 201080039043.0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爱思开海力士半导体(上海)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倪振华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安杰律所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宋献涛;齐杨


导电膜

决定号: 35832

决定日: 2018年05月04日

申请号: 201320460069.3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苏州维业达触控科技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范成骥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黄德海


放料装置

决定号: 35388

决定日: 2018年03月27日

申请号: 201010179572.2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浙江福瑞德化工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陈文平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

一种网络资源地址输入的方法和一种输入法系统

决定号: 35081

决定日: 2018年03月06日

申请号: 200710176654.X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李辉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宋海宁;毕长生


移动电源自动租赁设备

决定号: 35041

决定日: 2018年02月24日

申请号: 201520103319.7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张晓霞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深圳瑞天谨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张佳


移动电源租用设备及充电夹紧装置

决定号: 35065

决定日: 2018年02月24日

申请号: 201520847953.1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张晓霞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任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