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磁性印刷设备及磁性印刷方法

决定号: 32623

决定日: 2017年06月16日

申请号: 201210277677.0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SICPA控股股份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格罗巴尔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宋晓雯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深圳市威世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李庆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