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议组成员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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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智能卡

决定号: 30430

决定日: 2016年11月01日

申请号: 200510132097.2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润泽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苏培华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孙皓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