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包皮环切吻合器

决定号: 23270

决定日: 2014年07月07日

申请号: 201110219810.2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武汉市鑫兴精益医械制造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王景林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王景林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陈长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