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议组成员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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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治疗急、慢性前列腺炎的中成药及其制备方法

决定号: 20405

决定日: 2013年04月01日

申请号: 200510096360.7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联创佳为专利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郭防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瑞恒信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曹津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