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单向滚柱式快速锁紧铰车

决定号: 33767

决定日: 2017年11月02日

申请号: 201620058728.4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浙江双友物流器械股份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张智平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济南誉丰专利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企业)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李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