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议组成员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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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轮船的燃气供应系统和方法

决定号: 31198

决定日: 2017年01月11日

申请号: 200880025035.3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国鸿液化气机械工程(大连)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33条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大连智高专利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李猛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孙长龙;戈晓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