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轮船的燃气供应系统和方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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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号:
3119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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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:
2017年01月1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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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号:
200880025035.3
展开
申请日: 2008年06月19日
申请人:大宇造船海洋株式会社
国际分类号:B63B25/08(2006.0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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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:
国鸿液化气机械工程(大连)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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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结论:
部分无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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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依据:
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33条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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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
大连智高专利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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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
李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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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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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孙长龙;戈晓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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