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冲牙器

决定号: 36629

决定日: 2018年07月09日

申请号: 201620607625.9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深圳瑞圣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州市越秀区哲力专利商标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张雷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董芙蓉


高效组合型生活污水处理装置

决定号: 36258

决定日: 2018年06月11日

申请号: 201510171845.1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徐哲帅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州市越秀区哲力专利商标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赵赛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

一种用温度调出来的高渗透性无纺布

决定号: 36076

决定日: 2018年05月23日

申请号: 201621227134.8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茆俊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州市越秀区哲力专利商标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赵赛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姜智慧


一种可检测深度的梯形排水板

决定号: 35676

决定日: 2018年04月19日

申请号: 201621155661.2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茆俊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州市越秀区哲力专利商标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赵赛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

一种循环搅拌装置

决定号: 35345

决定日: 2018年03月15日

申请号: 201020561248.2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广东圣托智能设备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州市越秀区哲力专利商标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赵赛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常俊虎


纳米电热管

决定号: 35038

决定日: 2018年02月09日

申请号: 201620170383.1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罗日良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州市越秀区哲力专利商标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赵赛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中誉威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卢岳锋


将管道分成多个分隔间的方法和装置

决定号: 34594

决定日: 2018年01月11日

申请号: 00807334.1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广州市通柏通信设备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州市越秀区哲力专利商标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刘兴彬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李洁


包装盒(韩全靓)

决定号: 33750

决定日: 2017年10月31日

申请号: 201630422627.6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广州无与伦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3条第1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州市越秀区哲力专利商标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赵赛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州市红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麦超群


一种新型LED水晶盐灯

决定号: 33438

决定日: 2017年09月18日

申请号: 201620256524.1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姚进华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州市越秀区哲力专利商标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邵穗娟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苏州市新苏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朱亦倩


用于首饰注蜡机的全自动灌注机机械夹手

决定号: 33367

决定日: 2017年09月13日

申请号: 201320392821.5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广州市番禺区番华行金属加工机械经营部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州市越秀区哲力专利商标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罗伟添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州市华创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夏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