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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烘烤设备的自动翻转机构
决定号: 20875
决定日: 2013年06月19日
申请号: 201020275318.8 展开
请求人: 阳政精机(无锡)有限公司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无锡华源专利商标事务所(普通合伙)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聂汉钦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邵鋆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