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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一种莲子剥壳脱皮一体机
决定号: 33135
决定日: 2017年08月18日
申请号: 201120307309.7 展开
请求人: 陈浩淼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法律依据: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杭州凯知专利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陈冲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邢若兰;陈平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