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莲子剥壳脱皮一体机

决定号: 33135

决定日: 2017年08月18日

申请号: 201120307309.7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陈浩淼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杭州凯知专利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陈冲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邢若兰;陈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