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议组成员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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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用于沙发的手控器

决定号: 36711

决定日: 2018年07月17日

申请号: 201420083029.6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常州登丰电气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胡建华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深圳市君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王永文


一种激光对抗模拟器

决定号: 36057

决定日: 2018年05月24日

申请号: 201620159614.9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六十研究所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吴庭祥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中恒高博知识产权代理有眼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刘洪京


一种训练数字系统

决定号: 36058

决定日: 2018年05月24日

申请号: 201620159269.9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六十研究所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吴庭祥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中恒高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刘洪京


一种激光对抗模拟器

决定号: 36059

决定日: 2018年05月24日

申请号: 201610118168.1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六十研究所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吴庭祥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中恒高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刘洪京


一种激光对抗模拟器及系统

决定号: 36060

决定日: 2018年05月24日

申请号: 201610117921.5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六十研究所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吴庭祥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中恒高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刘洪京


控制器外壳

决定号: 36006

决定日: 2018年05月17日

申请号: 201430085780.5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常州登丰电气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3条第1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胡建华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深圳市君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王永文


一种头盔式信号接收机

决定号: 35577

决定日: 2018年04月11日

申请号: 201620159331.4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六十研究所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吴庭祥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中恒高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王义刚;梁兴朵;于辉


一种背带式数据处理终端

决定号: 35576

决定日: 2018年04月11日

申请号: 201620159142.7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六十研究所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吴庭祥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中恒高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王义刚;梁兴朵;于辉


真空管式太阳能空调器的集热系统

决定号: 33478

决定日: 2017年09月25日

申请号: 201120168868.4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江苏创兰太阳能空调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程化铭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上海泰能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宋缨;孙健


一种玻璃钢双壁储油罐及其制备方法和专用模具

决定号: 31234

决定日: 2017年01月12日

申请号: 201010298344.7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吴桂芳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胡建华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衡水市盛博专利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马云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