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全自动磁力研磨机

决定号: 36103

决定日: 2018年05月23日

申请号: 201220326180.9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东莞市中创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;昆山金海格电子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9条第1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苏州创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范晴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