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汽车备胎升降器的升降机构

决定号: 36468

决定日: 2018年06月26日

申请号: 201220442961.4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喀左鹏达铸造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锦州辽西专利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张旭存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长春市四环专利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张建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