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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一种新型车船用风扇
决定号: 26563
决定日: 2015年07月16日
申请号: 201320586986.6 展开
请求人: 福建泰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深圳市合道英联专利事务所(普通合伙)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刘辉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瑞安市翔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陈向东
车船用风扇的风扇头
决定号: 26492
决定日: 2015年07月06日
申请号: 201320586949.5 展开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法律依据: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