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粉碎机用锤头

决定号: 27105

决定日: 2015年09月10日

申请号: 201320351527.X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青岛瑞新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山东济南齐鲁科技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向家琪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陈浩


超微粉碎机

决定号: 27064

决定日: 2015年09月10日

申请号: 201320351529.9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青岛瑞新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山东济南齐鲁科技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向家琪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陈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