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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电动独轮车
决定号: 31524
决定日: 2017年02月27日
申请号: 201420429068.7 展开
请求人: 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法律依据: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中政联科专利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姚海波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