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液晶显示装置及其制造方法

决定号: 29494

决定日: 2016年06月27日

申请号: 200380105322.2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李晓萌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姜涛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杨宏军;牛蔚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