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简易观察装置

决定号: 23822

决定日: 2014年08月21日

申请号: 201320210569.1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戴明华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石家庄国为知识产权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张二群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联瑞联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郑自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