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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一种鼻假体
决定号: 35750
决定日: 2018年04月24日
申请号: 201520186880.6 展开
请求人: 广州市万和整形材料有限公司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法律依据: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戴建波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王峰
纯触屏汽车导航通用机
决定号: 35679
决定日: 2018年04月19日
申请号: 201630019862.9 展开
请求人: 深圳市八方达电子有限公司;行影通(深圳)电子科技有限公司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3条第1款;专利法第23条第2款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权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王道川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