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议组成员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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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实现上行资源指示的方法、基站和用户终端

决定号: 26572

决定日: 2015年07月20日

申请号: 200710140544.8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爱立信电话股份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33条;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中国专利代理(香港)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李江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