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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办公台(K2K321)
决定号: 23072
决定日: 2014年06月19日
申请号: 200930340182.7 展开
请求人: 中山市一利办公家具有限公司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3条第1款;专利法第23条第2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杨颖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童世梅;张峰
大班台(P2N361)
决定号: 22910
决定日: 2014年05月23日
申请号: 201030124557.9 展开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