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办公台(K2K321)

决定号: 23072

决定日: 2014年06月19日

申请号: 200930340182.7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中山市一利办公家具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3条第1款;专利法第23条第2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杨颖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童世梅;张峰


大班台(P2N361)

决定号: 22910

决定日: 2014年05月23日

申请号: 201030124557.9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中山市一利办公家具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杨颖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童世梅;张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