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高温炉吊篮

决定号: 34597

决定日: 2018年01月12日

申请号: 201520596137.8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东莞市鑫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王华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深圳市君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王永文;刘文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