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智能高效全自动制丸机

决定号: 5340

决定日: 2002年08月28日

申请号: 01265443.4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黑龙江迪尔制药机械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合德专利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王文会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