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议组成员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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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智能卡电梯管理系统及方法

决定号: 23344

决定日: 2014年07月16日

申请号: 00129242.0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河北金博电梯智能设备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石家庄众志华清知识产权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王苑祥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深圳新创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赵烨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