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碳素焙烧烟尘干法净化方法及装置

决定号: 24216

决定日: 2014年10月21日

申请号: 200710014666.2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河北金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沈阳圣群专利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王钢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刘立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