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便携式轮胎充气机

决定号: 27796

决定日: 2015年12月16日

申请号: 200920263701.9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大大电子实业(深圳)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深圳新创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王震宇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东莞市华南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张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