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牙刷基座及刷牙监控系统

决定号: 33300

决定日: 2017年09月06日

申请号: 201521062738.7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北京慧联科技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共腾智慧专利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白海佳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东赋权律师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左殿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