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固定床熔渣气化炉

决定号: 25368

决定日: 2015年03月04日

申请号: 201010613224.1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高歌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肖善强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潘建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