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手持式吸尘器

决定号: 33945

决定日: 2017年11月20日

申请号: 201410038854.9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高柏通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成创同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蔡纯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苏州创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孙仿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