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引线框架

决定号: 33972

决定日: 2017年11月15日

申请号: 201620362187.4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刘元坤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谢百韬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卓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龚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