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将椰子水发酵制作的食用纤维及其生产方法

决定号: 19151

决定日: 2012年08月13日

申请号: 96100534.3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海南省椰果产业协会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赵成伟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海口翔翔专利事务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陈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