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自动定位卷线器

决定号: 23786

决定日: 2014年08月19日

申请号: 200810028183.2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罗技(北京)贸易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;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赵礼杰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陈燕娴;伍宏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