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钢板网及其成型机

决定号: 33385

决定日: 2017年09月14日

申请号: 201520778767.7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爱通汽车零部件(上海)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陈志华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新乡市平原智汇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路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