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新型导磁复底锅

决定号: 30451

决定日: 2016年11月01日

申请号: 201120168645.8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浙江金嫂子工贸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陈红珊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王登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