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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新型导磁复底锅
决定号: 30451
决定日: 2016年11月01日
申请号: 201120168645.8 展开
请求人: 浙江金嫂子工贸有限公司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陈红珊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王登远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