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二氟甲基砜类化合物及其应用

决定号: 61379

决定日: 2013年12月23日

申请号: 201010023021.7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
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33条;专利法第26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上海一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祝莲君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

人源人血管内皮生长因子单克隆抗体及其制备方法

决定号: 55664

决定日: 2013年07月23日

申请号: 200610116318.1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上海杰隆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上海一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祝莲君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