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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用于交通工具的具有自发电功能的缓速器
决定号: 143798
决定日: 2018年04月18日
申请号: 201210183573.3 展开
请求人: 泰乐玛汽车制动系统(上海)有限公司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法律依据: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刘民选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块状塑料地板
决定号: 54024
决定日: 2013年06月06日
申请号: 200910041835.0 展开
请求人: 惠州市耐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