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用于交通工具的具有自发电功能的缓速器

决定号: 143798

决定日: 2018年04月18日

申请号: 201210183573.3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泰乐玛汽车制动系统(上海)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刘民选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

块状塑料地板

决定号: 54024

决定日: 2013年06月06日

申请号: 200910041835.0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惠州市耐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刘民选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