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可激光标记的聚酰胺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

决定号: 45683

决定日: 2012年09月17日

申请号: 200810224872.0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;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化工研究院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33条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思创毕升专利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赵宇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

一种全硫化聚丙烯/丙烯酸脂类橡胶热塑性弹性体及其制备方法

决定号: 39204

决定日: 2012年01月13日

申请号: 200810222188.9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;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化工研究院
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33条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思创毕升专利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赵宇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