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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一种显示面板和电子设备
决定号: 155740
决定日: 2018年07月06日
申请号: 201510153142.6 展开
请求人: 上海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;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汇思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王刚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电解液以及包括该电解液的锂离子电池
决定号: 153326
决定日: 2018年05月31日
申请号: 201510477524.4 展开
请求人: 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
一种锂离子电池及其正极
决定号: 141227
决定日: 2018年03月15日
申请号: 201110285464.8 展开
请求人: 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