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显示面板和电子设备

决定号: 155740

决定日: 2018年07月06日

申请号: 201510153142.6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上海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;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汇思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王刚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

电解液以及包括该电解液的锂离子电池

决定号: 153326

决定日: 2018年05月31日

申请号: 201510477524.4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汇思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王刚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

一种锂离子电池及其正极

决定号: 141227

决定日: 2018年03月15日

申请号: 201110285464.8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汇思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王刚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