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从第一移动电子设备传输文件到第二移动电子设备的方法

决定号: 118901

决定日: 2017年01月18日

申请号: 201210472967.0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邻动网络科技(北京)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睿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张玮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