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孤啡肽受体的高效全部和部分激动剂和拮抗剂

决定号: 75890

决定日: 2014年11月03日

申请号: 200680004992.9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阿弗佩泰兹(股份)责任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耿慕白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