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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孤啡肽受体的高效全部和部分激动剂和拮抗剂
决定号: 75890
决定日: 2014年11月03日
申请号: 200680004992.9 展开
请求人: 阿弗佩泰兹(股份)责任有限公司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耿慕白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