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议组成员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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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2,6-二含氮取代的嘌呤衍生物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

决定号: 55723

决定日: 2013年07月26日

申请号: 200710039725.1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制药厂;吴章桂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乾诚五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付晓青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

由1,3-二苄基4-烷氧基生物素中间体合成D-生物素的方法

决定号: 53071

决定日: 2013年04月16日

申请号: 200710111502.1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制药厂
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33条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乾诚五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付晓青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

结晶型恩替卡韦制剂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

决定号: 51360

决定日: 2013年03月11日

申请号: 200710143096.7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制药厂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乾诚五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付晓青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