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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一种产品的展示系统
决定号: 45207
决定日: 2012年08月24日
申请号: 200810028472.2 展开
请求人: 宋夕江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法律依据: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中山市汉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古冠开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